始于2005 立足大连 服务东北
 
 
  众森观点
 
大连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看薪酬革命
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1985
 

     薪酬的第一次革命始于1985年大锅饭体制被打破,与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建立。199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将非公有企业的工资分配权全部下放给企业自定。
    在产权结构与分配制度相继松动的同时,也形成了一道“沟壑”:一方面,原有体制在新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面前失效,导致职工在新的工资分配机制面前    “集体失语”;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普通劳动者要求主张报酬的权益。
    “政府的作用越来越有限,而市场的作用还没有到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文跃然分析这一现象时说,“这就导致工资的多少没了规则。”规则缺位的直接后果是近年来各地的劳动纠纷增速惊人。
    第二次薪酬革命始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有关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这使集体协商的概念初露端倪。1996年始,中华总工会正式下文开始有计划地推广集体协商制度和谈判工资制试点。
    但时至今日,全国试点企业仅5000多家,其中上海2800多家,江苏1200多家,仅此两地即占8成,可见工资协商制度的推广缺少力度。究其原因,缘于一些领导担心工资协商制度的展开可能破坏当地的投资环境,故一直对此持谨慎态度。
    第三次薪酬革命始于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9号部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至此,这项制度有了名正言顺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文跃然副教授指出,劳资谈判成功与否取决于两个条件:一要有独立的利益集团,二要有健全的工会。在国有企业,劳资双方长期以来像一张桌子的四条腿,所谓谈判更多是《射雕》里老顽童的左右手互搏游戏;而私营业主很少有能接受协商概念的,私企的工会组织往往不健全。
    此外,推行协商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厂务公开,不能掌握公司明晰的财务状况,就没有有理有据的谈判。而在普通的私企、国企中,工会根本没有这样的知情权。上海总工会法律部屠国明部长指出:“只要《集体合同法》不出台,协商制度的推进只能仰仗自发的觉悟。目前的《公司法》甚至与9号令有明显冲突———《公司法》规定员工的工资由董事会决定,9号令则指出工资应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制定。”

 

上一篇: 吉林长春某信息科技公司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下一篇: 一岗三薪制大连企业管理提升实践
版权所有:大连众森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网 值班电话:18504208935 辽ICP备07013591号-3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229号

关闭

关闭